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小编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员愉快,梦想成真!
发票的常识
普通发票
对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亦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专用发票
对于专用发票,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
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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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常识
普通发票
对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亦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专用发票
对于专用发票,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
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