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使用(税务代理实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疑难问题解答】
建筑业的计税依据中有哪些比较特殊,自建行为究竟如何纳税?(税法Ⅰ)
解答: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1)代办电信工程、钻井(打井)勘探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税目内容与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
①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②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③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④自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交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易错易混辨析】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比较(税法Ⅱ)
(1)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①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②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③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④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年考题剖析】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5%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l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l260万元。此外,甲公司还有一笔金额为300万元的应收乙公司的长期债权,该项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乙公司2011年发生净亏损5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且投资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则甲公司201l年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是( )万元。(财务与会计-单选题-2011年)
A.190
B.1260
C.1560
D.1750
答案:C
解析:本题应确认的损失=1260+300=1560(万元)。
借:投资收益1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60
长期应收款300
提示:本题考核第11章“权益法核算”知识点,该知识点有一定难度。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
(3)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企业仍承担额外的义务的,应按照预计可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除上述情况外仍未确认的应分担损失,应该在账外备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