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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杨军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讲解
>经济法考点精讲:法律行为的分类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论坛精华:如何提高你的人生档次
>今日话题:分享的快乐
>注会论坛推出“米奇妙妙屋”活动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精彩讲解(税法)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2)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①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②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③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