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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2.12.17)

2012-12-17 17:25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为了让大家在备考的同时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本着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的原则,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版块推出“米奇妙妙屋”活动。教材勘误、经典习题、求助问答应有尽有,感兴趣的同学快来看看吧……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杨军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讲解

>经济法考点精讲:法律行为的分类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论坛精华:如何提高你的人生档次

>今日话题:分享的快乐

>注会论坛推出“米奇妙妙屋”活动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精彩讲解(税法)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2)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①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②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③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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