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房屋跨年收入如何确认
提问:我公司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共24个月把一栋房子出租了。
1、2010年一次性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确认为在当年的收入,还是按每年实际租赁月份分别计入2010-2012年?
2、如果分两次在房屋到期前收到租金呢?
解答: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每年实际租赁月份分别计入2010-2012年。
2、如果分两次在房屋到期前收到租金,就在收到时候确认收入。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