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税务代理实务)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的核算,涉及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其确定涉及两种方法,一是购进法处理(常用)、二是实耗法,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
购进法具体计算如下:
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实耗法具体计算如下:
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如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疑难问题解答】
在计算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对于代收费用哪些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算营业税?哪些不需要计算营业税?(税法Ⅰ)
解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信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和费用,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只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将全额转给有关部门,但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费用,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