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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1.06)

2013-01-06 16:40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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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李玉华:普通合伙企业的精彩讲解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如何理解“现金余缺”为正数

>实务:公司食堂的资产应如何核算

>智慧小故事:积极挑战未知 改变现状

>今日话题:怎样管理自己的时间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版主火热招聘中

【名师专栏】

李玉华老师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提醒诸位,普通合伙就是我国原来早就有的,老合伙企业。每个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注意我们简称为“普人”,人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就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背后都是国家利益;而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背后都是公众利益。所以我们不能让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负担上过重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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