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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4.19)

2013-04-19 16:42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如何确定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实际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收入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纳税实务咨询】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解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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