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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11.15)

2013-11-15 17:14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计税方法(上)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自2013年8月1日起,被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对于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经营方式,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税收问题。

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一)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营改增”试点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可见,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试点后,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差额计税变为现在的全额计税,即新的融资租赁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

另外,“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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