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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 月租千元需按照规定缴税

2006-03-09 00:0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个人将房屋出租,每月租金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就要按规定缴税。7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纳税人应自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并报送房屋出租合同。

  全省境内个人出租房屋(含转租),要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江西省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实行税收优惠税率,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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