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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2015-08-11 14:24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我公司在开盘前向顾客收取了少量的诚意金,交纳诚意金的客户可以提前选房,若未选中诚意金将全额退还客户。那么该款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取的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性质,应当在收到时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若后期发生退款,则可申请退税或者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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