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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自担的交通费 能否差额纳税

2015-10-13 11:44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六合区作为拥有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等优质旅游资源的市辖区,近年来致力于将旅游业打造为该区的核心支柱产业。2014年该区全年接待国内外旅游者约650万人次,实现了旅游总收入75.6亿元。受整体旅游市场的影响,南京金牛茉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有的旅游车辆已不够使用,企业就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该企业财务人员向地税机关咨询,企业在该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是否可以从应纳税营业额中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25号)的规定,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

因此,该企业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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