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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最后一个营业税申报期需要注意事项

2016-05-04 14:03 来源:李志远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都是下面的原则: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以往营业税阶段,企业往往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纳税义务时间缴纳营业税,但今天,涉及到地税和国税划分收入的问题。在此背景下,5月份作为后一个营业税申报期,建筑业企业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要求,清理以往的应交未交营业税。

如果已经提供了建筑服务并收到工程款,应该缴纳营业税(此条基本都可以做到)。

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应该在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计算缴纳营业税。比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企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应该缴纳营业税;当然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5月1日之后,应该届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应该在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4月30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项目不论是否收到工程款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另外,先开发票先交税,预收工程款当天也产生纳税义务。

凡是纳税义务在4月30日之前的,都应该在5月份的申报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发票晚也要在年底之前开具,并且5月1日后已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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