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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的这些个税政策,你知道吗?

2016-06-28 10:26 来源:第一稽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解析

彩票是一种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所发行的凭证,通常是为了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众事业发展,目前我国发行的彩票分为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每种彩票又包括双色球、排列三等不同的玩法。那么你是否知道和彩票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十、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总结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个人因购买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收入,包括福利彩票及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下的(目前免税标准为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定数额的,则需全额按照“偶然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详见《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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