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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带薪年休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16 17:20:03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人。“1. 年休假标准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依法享受的採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人年休假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夭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 年休假方式根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人。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进行折算。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副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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