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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助理经济师商业专业知识点:信用证的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26 16:45: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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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类型。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前者指海运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塑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包括: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它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明确表明,也默认如此。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IVC)。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但由于《UCP600》确立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可撤销信用证将退出历史舞台。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包括: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作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也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的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时一般都是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m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II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勾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筒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7)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业务。

(8)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9)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L/C)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它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有的也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如出口人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成,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10)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文件(证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餘销等商品和劳务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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