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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易混易错知识点辨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老白 2019/12/24 17:29:50 字体: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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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中止VS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执行
发生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内
效果暂停:加6个月归零:加3年

二、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主体对象
内部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政府监督(主要监督人)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主要监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存取规定

账户名称存现取现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金额×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收入汇缴×
业务支出×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验资×
其他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限额限额
××

四、付款人VS承兑人

(一)概念
1.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二)具体票据的付款人

票据类型付款人
银行汇票“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支票“开户”银行
本票“出票”人

提示1: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

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即出票人账户有钱我替他付款,出票人账户没钱我没义务帮他付款;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即即使出票人账户没钱,我也要付款,付款后与出票人之间按贷款处理。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之为付款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提示2: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3)特别提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五、各类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结算方式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卡
汇兑--
委托收款
国内信用证×
网上支付

六、税款征收方式VS税款征收措施VS税务行政处罚

项目具体内容
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阻止出境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

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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