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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四章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14 14:14:48 字体:

知识点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功的必备阶段。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大家快放下手里的游戏、聊天,开启疯狂备考模式吧!

一、纳税人: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二、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类:(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一)小规模纳税人: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80万元(含)以下的。
(3)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年应税销售额超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领用专用发票。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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