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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务派遣(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6 09:38:0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租赁)

  【注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性原则

  1.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注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福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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