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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六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1 17:09:01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强化冲刺阶段,网校特地从网校老师课程讲义中抽取了精华知识点供大家练习。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3.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税率

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测定面积-证书面积-申报面积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2.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其他。注意11、21内容有变化

征收管理

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地点

土地所在地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试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四个选项的表述均正确。

【试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

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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