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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4/03/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内 容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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