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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2014/03/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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