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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014/03/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2012年)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对于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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