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学习: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4/03/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4日,报名入口将于4月1日开通,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内 容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例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2019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攻略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难度会增加吗?什么时候开始备考比较合适?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大礼包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