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学习: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4日,报名入口将于4月1日开通,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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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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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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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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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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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
【例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