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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

2014/11/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提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提示】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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