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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产税的纳税人

2015/0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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