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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2013/09/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2012年单选,2011年多选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P386)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011年多选题):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2011年)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C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选项AB: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387)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P387~P388)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1】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释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P388~P389)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P389)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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