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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票

2014/02/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新课已经抢先开通(免费试听>>),另外,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类型: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③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④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⑤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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