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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农〔2020〕19号

颁布时间:2020-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突出绿色生态为导向,促进建立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建议方案,做好项目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市级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级、区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市级对贫困区县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区县在中央、市级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区县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中央资金建设内容按照财农〔2019〕46号要求使用。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市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市级预算安排。区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区县按规定列支。
  前期工作费等具体支出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补助标准(比例)由区县根据农田建设情况、财政支持环节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因素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目标任务、政策倾斜、绩效因素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等,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工作清单主要包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市级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市级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计数占当年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需要区县上报年度任务计划或竞争性立项的,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申报,做好项目筛选和储备。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年度中,接到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县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或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区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申报、建立项目库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市级部门申报资金应编制使用方案,细化任务清单、绩效目标、进度计划等,下达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绩效评价等工作。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采取公开竞争申报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对象。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支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市、区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职责,审核实施项目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对存在违规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要求一定时限内不得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高新区。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区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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