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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16号办税〔2020〕16号

颁布时间:2020-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资源税法》和《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源税税率

我省矿产资源税税率(税额),按照《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方案》所附《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有关矿产税目适用税率(税额)执行。对新发现的具有开采价值的应税矿产品,市县要及时上报省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健全工作配合机制,及时共享涉税信息,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资源税减免有关事项

(一)关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认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负责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二)关于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地热和地热回灌的认定和核定

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定;地热、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以上认定和核定结果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源税程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免当年资源税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报表、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认定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减免当年资源税申请直报省级税务部门,由省财政、省税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源税计税价格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为1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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