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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税[2016]20号

颁布时间:2016-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列举品目适用税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国家列举品目矿产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4%;金矿3.5%;铜矿5%;铅锌矿3.5%;石墨3%;高岭土3.5%;石灰石6%;煤层气1%;砂石1元/立方米;粘土1.5元/立方米。

  二、关于国家未列举品目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税率

  (一)方解石:征税对象为精矿(碳酸钙),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二)珍珠岩:征税对象为精矿(珍珠岩矿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三)矿泉水: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四)大理岩: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6%.

  (五)地热: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适用税率为3元/吨。

  (六)其他金属矿:参照距离最近省份同类矿山确定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税率。

  (七)其他非金属矿:征税对象统一确定为原矿,凡是有原矿交易价格或能找到原矿公允价格的,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确实无法掌握原矿价格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换算比或折算率。金精矿换算为金锭的换算比分别为:黑河1.1、大兴安岭1.3;石墨原矿换算为精矿的换算比分别为:鹤岗5、鸡西6;生产阴极铜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的75%换算为铜精矿的销售额计征资源税。未涉及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矿产品目,如需要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或者精矿销售额折算回原矿销售额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计算缴纳资源税,由市(地)财税部门确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准。

  四、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措施加以解决,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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