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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财金〔2021〕26号

颁布时间:2021-05-25 18:09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金融企业:

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推动金融企业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1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4号)、《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鲁财金〔2021〕10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纳入2021年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范围的金融机构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型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金融企业原则上不予评价。

二、评价依据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124号)。

(五)《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鲁财金〔2017〕4号)。

(六)《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鲁财金〔2021〕10号)。

(七)财政部关于2020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八)中央及省级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依据财政部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农业保险、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税收贡献和突出表现等进行重点考核。对被评价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不良重大事项的,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年报数据和材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

四、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是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结果是衡量金融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经营能力、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加强金融资本监管的重要依据。评价情况将通报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等情况异常的金融企业将重点关注,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管部门。

五、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10月30日。各金融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配合做好该项工作。各市财政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协调、联络等有关事宜。分户绩效评价结果将于2021年11月10日前反馈各参评金融企业。

六、其他

(一)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7月5日前,按所属法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分户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有关数据资料经各市财政局汇总后,报送评价组。

(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等。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调整的说明材料应包括:《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具体评价资料清单,以评价机构实际通知为准。

(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由以下三家机构负责:

1.商业银行评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2.担保类企业评价:山东海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其他地方金融企业评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2021年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名单、评价资料清单等内容将于财政部完成2020年度地方金融企业决算审核后公布。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处:唐子赫  0531-82669807

                           谢小雨  0531-82669764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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