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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1〕10号

颁布时间:2021-07-09 11:4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21年7月9日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用于支持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部署要求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中央资金具体分配范围和支持内容并适时进行完善。现阶段支持重点:

(一)支持高校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

第四条  根据中央资金分配因素和管理要求,结合资金下达批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中央资金分为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发展改革类两大类分别管理:

(一)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科教〔2020〕17号)、《山东省省属本科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科教〔2020〕18号)要求,将中央资金(提前下达部分)按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分配办法统一分配,纳入高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由高校统筹用于运转和发展。

(二)发展改革类。将中央资金(追加下达部分)按因素法确定分校额度,分配因素包括高校发展水平、学科建设水平、绩效管理水平、改革及管理情况等,结合各高校重点项目储备及申请,主要以项目形式下达高校,由高校用于相关项目支出。

第五条  高校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部署要求,及时做好中央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管理、相关情况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高校在具体使用中央资金时,要注重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倾斜,支持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中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高校是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中央资金,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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