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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资环)发〔2022〕131号

颁布时间:2022年3月29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公开。根据项目法安排的资金,原则上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治理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开展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区生态修复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管理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库;提出生态修复资金预算需求;组织审查批复市、县(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全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督导、核验市级验收情况和结论、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条  治理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按照山上山下、地上地下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生态系统类型特点和现状,进行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评审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条  治理资金补助对象为各市及相关县区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申请国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的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宁夏申报国家的项目。

(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拟申报国家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项目申报要求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四)申请到的国家竞争性评审确定的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在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资金:

(一)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审核通过后,纳入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库。

(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筛选入库项目,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补助项目。

(三)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通过自然资源厅官网公示,公示期满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

第九条  获得中央补助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原则。

(一)采用竞争性评审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并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由市县上报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因素法申请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将调整方案报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由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条  通过竞争性评审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因政策、自然灾害、设计等原因,导致实施区域、绩效目标等重大变更的,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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