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科规〔2023〕13号

颁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自治区财力情况确定。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盟市、旗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将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要求的县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

第九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体育场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未满足开放条件期间不再纳入申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平台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8月15日前,将所属申请补助体育场馆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盟市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评估情况,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开展补助资金分配测算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绩效因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4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2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室内外健身场地面积。其中: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权重为15%,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权重为10%。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15%),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绩效因素(权重10%),指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或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因素(权重10%)。

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盟市因素法得分=盟市体育场馆数量/∑各盟市体育场馆数量×40% 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内开放面积×15% 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各盟市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室外开放面积×10% 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盟市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15% 盟市健身场馆绩效/∑各盟市健身场馆绩效×10% 盟市财政困难系数/∑各盟市财政困难系数×10%。

盟市补助资金额度=盟市因素法得分×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旗县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 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 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体育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体育局转发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4〕732号)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