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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3〕227号

颁布时间:2023-06-20 12:00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现就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零星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式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实行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与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采购人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二)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在 “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申报表)”中“是否政府采购”勾选“是”,对勾选“是”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写政府采购品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

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预算预留比例要求,统筹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预留工作,并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勾选“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和“是否面向监狱企业服装采购预算预留”选项。

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要求,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进一步增强项目执行进度,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可以在部门预算批复前,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发生变化的,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主,不再对原发布的采购意向进行修改。

(二)采购需求制定。采购预算执行前,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在填报采购计划前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细则、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内容,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在需求制定环节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严格落实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要求。

(三)采购计划填报。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直接关联。按照采购需求管理要求,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完整准确填写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包括资格条件、商务要求、技术要求、评审细则、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并完整上传采购需求书、采购实施计划书和一般性审查及重点审查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同时上传委托代理协议,并在采购计划系统中选择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政府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采购的,应当填报每个采购包的采购品目、单价、数量等内容。属于预采购、联合采购、多年期错茬性项目采购或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的,填报采购计划时须勾选相应选项。采购计划填报完成后,采购计划系统验证无误自动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无需填报采购计划,可自行组织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填报相关数据。

(四)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严格审核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内容,确保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不得包含国家工作秘密及相关敏感信息。采购人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进行抽取。

(五)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系统上传合同、录入合同信息,合同将自动公示,并同步推送至“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作为支付资金的依据。对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合同公示的采购人,采购计划系统将自动锁定并限制其采购计划编报权限。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用零星采购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得取发票后,应当及时登录采购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录入相关采购信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服务,采购人申请支付时,应当核对采购资金支付账号,确保采购资金支付账号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账号一致。

(六)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确定的履约验收方案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其中,验收内容需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需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七)资金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对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和程序合规性、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执行效率、采购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自评,系统根据自评内容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部门整体项目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不断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参考标准。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其他特殊事项

(一)关于政府采购指标调剂的问题。对年初已编制部门预算,但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剂;确需调剂的,由部门向财政厅书面申请,经对口部门预算处审核后提请分管厅领导专题会研究。对年中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财政代编预算的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按照预算指标调剂有关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正常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使用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结束完成付款后,存在预算指标净结余的,由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结余预算指标资金统一收回到总预算进行统筹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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