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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3〕2号

颁布时间:2023-06-16 16:35:35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相关省级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6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依法批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督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省政府、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依法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监管企业申报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

第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利润。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权(股份)股息红利收入。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收取。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经省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省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省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省委、省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主要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部要求安排上解支出。

第五章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五条 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上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报要求,按照资本金注入和改革成本支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三十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还应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落实国有权益。

第三十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设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目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九条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四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决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年度终了,省属国有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省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三条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2023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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