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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教规〔2023〕37号

颁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6:46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高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高中阶段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盟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盟市及盟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本科院校学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28%,高职院校学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0.8%。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奖励学生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五)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自治区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资助面为自治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5%,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本专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硕士研究生350名,博士研究生100名。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九)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和在校博士研究生50%、硕士研究生30%比例予以支持。

(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一)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专科、研究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全区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杂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二)国家助学金。对全区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平均按在校学生的30%测算,并适当向农村牧区和原贫困地区倾斜,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收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中等职业学校特殊类专业(除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学费标准高于自治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一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资助标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燕山-太行山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不含县城)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学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四)补助寄宿生住宿费。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寄宿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学生)补助住宿费。补助标准为:高职院校中专部(含加挂技工院校牌子的高职院校)每生每年8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500元。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补助寄宿生住宿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所属高校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普通高校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所属高校由盟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

(一)免学杂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相关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原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高中免学杂费,用于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用于教科书采购和图书购置。

(三)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

(一)免学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三)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五)补助寄宿生住宿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用于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用于教科书采购和图书购置;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及时分配、下达预算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并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原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统一与出版、发行单位结算,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原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盟市、旗县教育部门自行安排,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盟市、旗县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安排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内财教〔2017〕2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内财教〔2017〕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内财教〔2017〕2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内财教〔2017〕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内财教〔2017〕2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 关闭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原文地址:http://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b/202312/t20231212_2424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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