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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农规〔2024〕7号

颁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16:3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


为加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3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牧业产业发展基础、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推动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等资金。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第四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底。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牧厅和盟市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盟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相关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区域整体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督促指导盟市农牧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申报、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其中,农牧部门对补助主体、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等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申请资金额度准确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方式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盟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存档备案、审核备案。在综合数据分析、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一经发现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已骗取资金全额收回,且在下年度适当扣减相关补助资金额度。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包括配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对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急需的农牧业机械。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重大品种推广补助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学研用协同发展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农牧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支出。主要用于良法与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农垦国有农牧场补助等方面。

良法与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方向资金,用于支持主要农作物单产提升工作;优质高效栽培、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绿色防控、水肥一体化等优质绿色高效技术的试验和示范推广等;农机装备补短板、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建设、农机化技术培训、机收减损、农机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生产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作物检测相关试点等方面。

农垦国有农牧场补助主要支持农垦国有农牧场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调整、农技推广、农田水利、节水灌溉、人畜饮水等方面。

(四)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牧业产业强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等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

国家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创建方向资金,主要支持规模种养、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创建方向资金,主要支持产业园区规模种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牧业建设、农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创建方向资金,主要支持全产业链发展,开展育种研发、规模化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大数据平台等补短板建设,提高主导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农牧业产业强镇创建方向资金,主要支持乡镇(苏木)围绕1个主导产业打造产业发展核心点,支持开展规模化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等建设,补齐镇域内主导产业发展短板,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利益联结机制比例,促进农牧民增收。

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方向资金,主要支持全区奶业、玉米、肉羊、肉牛、马铃薯、羊绒等12个百亿级以上优势主导产业和其他特色产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及相关主体围绕主导产业发展标准化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马产业等畜牧业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行动、畜牧良种补贴、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粮改饲、饲草种植、马产业发展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行动方向资金,主要支持草畜配套、智慧牛场建设、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

畜牧良种补贴方向资金,主要支持实施种公羊补贴、肉牛良种冻精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引导养殖场(户)加强家畜良种繁育技术应用。

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资金,主要支持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提升改造及牲畜改良社会化服务等,支持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和畜牧业项目管理。

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方向资金,主要支持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粮改饲方向资金,主要对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补贴。

饲草种植补贴方向资金,主要支持饲用燕麦、羊草种植和优质苜蓿种植补贴。

马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马产品加工等。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以及相关试点、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能力提升,保障全区水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

(七)自治区奶业振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奶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优质高产苜蓿种植、奶羊冻精使用、奶牛性控冻精和性控胚胎使用、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补贴、饲草料收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奶牛育种能力评价、核心育种场创建、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提高生鲜乳购销签约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等;统一采购布病疫苗;对新生犊牛、新补栏奶牛和奶羊开展免疫;支持奶牛规模场结核病检测;支持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奶牛常见病的疫苗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购买奶牛“两病”检测服务。

(八)农牧业产业贷款贴息支出。主要用于农牧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贷款贴息。

(九)马铃薯订单加工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对自治区马铃薯加工企业与区内种植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形成有效订单的给予补贴。

(十)农畜产品及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主要用于开展农畜产品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主要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支持农畜产品网格化管理,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创建绿色有机基地等方面。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主要支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监督抽检,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现场检查等方面。

(十一)农牧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农牧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购置公务车辆、偿还债务等与农牧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农牧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调整。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兴安农垦集团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盟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牧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二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牲畜养殖数量、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有关重点工作安排。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旗县个数,及其粮食播种面积和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应将其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考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尽快履行资金分配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

自治区农牧厅应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正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确保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将下年度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自治区农牧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时,应一并提交分区域绩效目标表。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应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及时研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随同指标文件同步印发、同文印发。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或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实施方案时,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表,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在指标文件印发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不符合规定的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盟市资金使用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旗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牧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牧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马)年末存栏量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补贴资金需求、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区、肉蛋奶产量较大的盟市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可以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 任务因素×10% 脱贫地区因素×5%) 定额补助。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中央财政资金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自治区财政资金采取定额法分配的根据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应选取与具体任务相关度高的因素进行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自治区定额分配任务×相应补贴标准 因素法测算资金量。

——农牧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良法与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采取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50%)、政策任务因素(35%)、其他因素(15%)。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主要农作物、粮食作物或特色作物的面积、产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产粮大县个数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重点任务、新设试点任务情况、农机合作社数量等;其他因素包括脱贫旗县个数、相关资金支付情况、审计及预算执行监督发现问题情况,以及其他与推动工作密切相关的因素。

农垦国有农牧场补助采取因素包括垦区人口因素(60%)、耕地面积因素(20%)、牲畜存栏因素(20%)等。每年扶持垦区个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甜菜等农产品种植面积、任务数量等,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良法与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支出方向补助经费=基础资源因素×50% 政策任务因素×35% 其他因素×15%。

农垦国有农牧场补助支出方向资金规模=垦区人口因素×60% 垦区耕地面积因素×20% 垦区牲畜存栏因素×20%。

中央财政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经费=甜菜等良种更新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机械化作业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和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实施定额补助。自治区财政产业化发展支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分配时,主要包括农牧业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和脱贫地区因素(5%)等。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种植面积、作物产量、养殖规模、畜产品产量、龙头企业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与农牧业产业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的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脱贫地区因素包括乡村振兴与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相关因素。项目法分配时,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评审后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产业化发展支出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 政策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产业化发展支出定额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法分配。

粮改饲、种公羊补贴、生猪良种补贴、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牲畜养殖规模、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饲草种植任务面积、与畜牧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等。也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重点地区后,按上述因素法进行分配。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任务。

肉牛良种补贴按照各盟市需求占比分配。

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支出,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旗县,按照定额法分配资金。申请资金不高于农业农村部测算标准时,按项目旗县实际申请分配;申请资金高于农业农村部测算标准时,按照需求占比分配。

优质高产苜蓿种植支出,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需求分配资金,当需求大于任务量时,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当需求小于等于任务量时,按照需求分配资金。盟市和旗县采取“先种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申请补贴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先行种植苜蓿草,对验收合格的种植面积,按程序对其进行补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牧业发展支出(基础资源因素×40% 政策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资金 肉牛良种补贴资金 优质高产苜蓿种植补贴。

——自治区财政畜牧业发展支出。

畜牧良种补贴支出盟市申报任务总量不超过自治区安排任务量时,按照盟市申报数量测算分配。盟市申报任务总量超过自治区安排任务量时,按盟市任务量占比分配。

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畜牧业基础资源因素(95%)、政策任务因素(5%)等。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主要牲畜存栏、出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农业农村部直接下达的任务目标,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盟市需求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任务。

马产业发展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盟市申报数量权重100%测算分配。

草产业发展支出,盟市和旗县按照“先种后补,以奖代补,预测下达,据实结算”的方式对承担的羊草、饲用燕麦种植任务按程序进行补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95% 政策任务因素×5%) 马产业发展资金 畜牧良种补贴资金 草产业发展资金 畜牧业发展支出定额补助资金。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渔业产值、水产品产量和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任务实施数量、渔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任务,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定额补贴资金 ∑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60%)。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因素包括检测任务因素(70%)、监管工作任务因素(25%)、脱贫地区因素(5%)等。检测任务因素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鸡蛋、水产品产量、蔬菜水果产量等;监管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点政策任务,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乡村振兴与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相关因素。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支出资金规模×(检测任务因素×70% 监管工作任务因素×25% 脱贫地区因素×5%)。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因素包括检测任务因素(70%)、监管工作因素(30%)等。检测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饲料经营门店等;监管工作因素包括盟市监管检测机构数量等。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根据实际情况定额分配。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支出资金规模×(检测任务因素×70% 监管工作因素×30%) 定额分配资金。

——自治区财政奶业振兴支出。盟市和旗县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验收完成后给予补贴。

——农牧业产业贷款贴息支出。

农牧业产业贷款贴息支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其中:羊绒收储财政贴息支出包括山羊绒平均产量因素(30%)、自治区优质白绒山羊品种个数因素(10%)、山羊绒收储量因素(40%)、出口创汇因素(10%)、执行收储企业个数因素(10%)。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羊绒收储贴息支出因素法分配相应资金规模×(山羊绒平均产量因素占比×30% 自治区优质白绒山羊品种个数占比×10% 山羊绒收储量占比×40% 出口创汇占比×10% 执行收储企业个数占比×10%)。

其他贴息资金按照基础资源因素和政策任务因素测算分配。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畜产品加工量、种植面积、牲畜存栏、产量等因素。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相关的规划、任务,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等。因素权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研究确定。

——马铃薯订单加工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定额后补助方式,盟市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报送当年补贴资金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20元/吨的补贴。

计算方法:补贴经费=马铃薯订单加工数量×20元/吨。

注:各项资金分配时,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牧业产业发展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可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文件或工作部署以及工作实际,留用部分资金,资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

测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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