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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农规〔2024〕6号

颁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09:18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水利厅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水利(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3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奶畜疫病防控支出;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鼠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农业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厅将会同农牧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本细则所称的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水利厅对防灾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  财政防灾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水利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负责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盟市、旗县农牧、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对提供的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动物疫病防控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扑杀及强制免疫支出。强制扑杀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牧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支出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支出方面,主要用于保障猪肉质量安全,防止屠宰环节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补贴对象:一是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 二是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是处理屠宰环节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厂。

(四)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启动或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等,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地方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自治区财政厅商农牧厅、水利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二条  各盟市申请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盟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农牧厅或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厅、农牧厅或水利厅。

农业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下达文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各盟市农牧、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农牧厅、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已下达救灾资金执行进度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地方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已下达救灾资金执行进度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可结合以往防灾救灾资金支出和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盟市结合本地区畜禽养殖数量,“先打后补”、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合理测算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各盟市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农牧厅和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本年度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50%)、专业社会化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30%)、生猪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各盟市应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自行处理量、专业社会化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和生猪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量,结合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根据上年度各盟市屠宰量占总屠宰量比例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某盟市资金=(该盟市测算因素资金×绩效调节系数)×资金总额/∑(各盟市测算因素资金×绩效调节系数)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降雨情况、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已安排项目开工情况、已下达救灾资金执行进度、耕地草场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事项,可由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规模。

各盟市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自治区分配资金时,将地方投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需要。

第十五条  农牧厅、水利厅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支出方向由农牧厅对各盟市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农牧厅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需要提出分配意见;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水利厅对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财政厅分别商农牧厅、水利厅落实。

第十六条  分配给各盟市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由财政厅将预算下达给各盟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农牧厅或水利厅、盟市相关部门。各盟市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盟市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中央、自治区下达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中明确规定分配、下达时限的,以指标文件要求为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救灾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旗县可根据灾情实际情况,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应急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涉及抢险救灾事宜经旗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可简化程序,按绿色通道办理,突出救灾资金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牧、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厅将会同农牧厅、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可不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地方财政、农牧、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厅、农牧厅或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厅、农牧厅或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向财政厅、农牧厅或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各盟市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农牧厅、水利厅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农牧厅、财政厅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盟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盟市、旗县两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水利部门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牧、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盟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牧、水利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报送财政厅和农牧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水利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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