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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新教材知识点:定向增发概念与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5/07 14:26:15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高级会计师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了《高级会计师》的知识点总结复习,助你轻松圆梦高级会计师!

定向增发概念与规则

增发是已上市公司通过向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权益资本的融资方式。增发分为公开增发、定向增发两类。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少数特定的投资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少数特定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原股东(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及自然人。

定向增发规则

要素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则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且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设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定价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限售期规定发行股份12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
财务状况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提示】2017年2月17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1)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的2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首发、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增发,但不含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到位日原则上不少于18个月;
  (3)上市公司(不含金融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当有一天你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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