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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来源: 马鞍山市财政局 编辑:刘小孟 2019/08/01 16:58:57 字体:

马鞍山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军队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有部队具体管理,不属于地方管理的范围,不属于采集范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于4月10日正式上线。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信息采集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 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 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如非必要,无需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直接登陆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服务直通车”版块中的“会计管理”,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会计人员注册或登录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信息采集、上传资料、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资格等。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录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关注系统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

四、 有关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的部署要求,采集的内容也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列示的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照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会计人员信息。如有必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可要求会计人员现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常见问题解答

一、 关于从业资格证有关问题解答

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目前已经终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补换发、变更、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

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

二、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 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重要性问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加强会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会计人员务必阅读并同意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在公告中,我们规定会计人员自行承担本人信息填写真实准确性问题,因此无非必要,我们不核查会计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假问题。

也规定,不信息采集,有可能影响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等相关事项。

2. 关于信息采集人员范围问题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有工作单位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没有工作单位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所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在公告中,明确采集的范围就两大类,因此,符合就采集,不符合就不采集。

明确从事会计工作的九种情况。在认定方面,新修改《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是否具有能力单位自行把握。所以一般只要单位出具证明,都可以认为属于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补充一点,就是在军队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有部队具体管理,不属于地方管理的范围,不属于采集范围。

3. 关于注册和登录问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注册后才能进行信息采集。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直接登录绑定手机号后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信息采集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所以原系统如果身份证号有误的,现在还要以原来的身份证号登陆进行完善信息,待变更功能上线后,再按照要求修改身份证号。

4. 关于手机号和登录密码问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需要设置登录密码和绑定手机号,而且一个手机号只能绑定一个身份证号码。忘记登录密码可以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短信重置登录密码。通过登录密码可以修改绑定的手机号。会计人员要确保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密码,请勿将登陆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 关于采集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问题

按照属地原则,有工作单位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必须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局;没有工作单位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校学生的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选择学籍所在地财政局,其他人员的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选择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财政局。

6.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填写问题

取得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只需填写会计类最高级别的信息,其他类别专业技术资格不需填写。没有取得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而持有其他类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会计人员,根据持有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信息。

7. 关于会计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问题

会计人员应如实填报“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原系统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1月1日。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原系统中从业资格证取得时间。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以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需要从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以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而从事会计工作是不合法的,所以这部分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能认可。还有原系统有的会计人员,也不能一下放开填写开始时间,这样很多人员会随意承诺开始时间,随意填写开始时间,导致信息严重失真。所以我们作了上述的两个限制。

现在从事会计工作起始时间有一个问题,有的老会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早于从业资格证实施时间,而我们要求不能早于原系统中从业资格证取得时间。所以对于这部分会计人员,暂时以系统登记的时间为准给予通过采集,再通过系统功能,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变更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8. 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时限问题

在没有其他规定下,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没有截止日期。原系统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后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且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结合继续教育、职称考试、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信息采集。

财政部要求是4月31日完成信息采集,6月份完成信息上报。但我省没有设定截止时间,一是因为信息采集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二是因为如果设定截止时间,势必在短时间内大量人员进行采集,系统承载压力和我们审核压力都很大,所有我们没有设定截止时间。

虽然没有截止时间,但在解答工作中,我们要强调会计人员要及时进行信息采集。

9. 关于会计人员已采集信息修改问题

会计人员在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前,可以撤回修改已填报的信息,再次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不能修改已填报的信息,待会计人员信息变更功能上线后,可通过信息变更修改已填报的信息。

10. 关于会计人员信息调转问题

因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没有开放,目前还不能跨省调入调出会计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会计人员不需要省内调转系统原有的信息,信息采集时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校生学籍所在地、户籍(居住)所在地,自动调转到新的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如果档案在外省,而符合在我省采集的人员,可以先按照新进人员进行采集,待全国调转系统上线后,根据规定再进行信息调转或变更。

如果档案在我省,想调到外省,因为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我省已终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人员调转登记等行政服务事项,现在也不能办理。

11. 审核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第一、不对会计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真伪性负责,由会计人员本人承诺并负责。

第二、只对照已上传的材料审核填报的内容,材料中没有的信息,不作审核要求,真实性仍然由会计人员负责,而且需要时,可以让会计人员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对于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与上传材料的姓名、身份证不一致问题,需要会计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才能通过,证明材料由各市、县财政局自行把握。或者暂时不填,以后需要时再变更补充。

三、 关于会计继续教育问题解答

1.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网站

学员可以通过登录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从主页“服务直通车”中的“会计管理”进入。

2. 补学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然按照以往年度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依据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

会计人员每年需要学满不少于24学分。为满足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需求,会计网络继续教育提供更多学分专业科目学习。

有14种形式可以视同继续教育,具体查阅《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关于视同继续教育的办理,请咨询所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

至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会计职称聘用或高级资格评审的继续教育认定等问题,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3. 2019年及以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1)政策依据:

2019年及以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人员: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进行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公告已在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3)学分要求:从2019年起,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公需科目的学分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取得,也可在人社部门指定的网站学习。在人社部门指定的网站学习完毕后,需要登录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网页,进行视同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学习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面授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继续教育。

(4)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

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网络继续教育。学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钮,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提示,进行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每次报名至少登录选择的网校,选择不低于10个学时课程,按照所选学时缴费,学习并考试通过所选课程,网校回传学习完成数据。

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员可以参加面授培训机构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学习,各市财政局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所属地通过审核的面授培训机构名单。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具体查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在年度内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视同教育登记”按钮,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关于视同继续教育的办理,请咨询所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规定一次性折算为90学分的,系统分别登记为专业科目60学分,公需科目30学分。其他视同教育(除在人社部门指定网站学习的公需科目)的学分只能登记为专业科目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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