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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 2015/01/07 08:56:34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会职改〔2012〕8号

各市财政局、会计系列职改办: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指导中、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和财政会计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撤销处分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直接责任者,自下达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年度继续教育,达到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按要求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和加强财务管理,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三、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10年以上,并有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工作经历。

五、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

六、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十百”层次优秀学员或优秀课题承担者。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

2.参与完成国家资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资助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3.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市(厅)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经课题或成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4.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5、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并推广。

6.主持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行会计标准体系,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

7.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领导和组织过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8.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9.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二、具有培养并指导会计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能力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会计专业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

二、出版会计专业著作2部,其中至少1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

三、出版会计专业著作1部(第一作者、主编),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4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证明)或在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区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证明)。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自治区八桂学者或特聘专家。

四、持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

五、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并入选或被聘为全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全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组织或专业组织的委员或咨询专家。

六、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五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上述各条件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正高级会计师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面试成绩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二、申报者需提交2篇代表论文(或1部专著、著作),由广西会计学会组织会计专家进行论文(专著、著作)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三、申报者应整理提交本条件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破格申报者还必须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上评审要求报送;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广西财政会计网站上再次进行公示。

四、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著: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类书籍。

(二)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类书籍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四)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五、会计专业服务机构申报者需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解释。

七、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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