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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2015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编辑: 2015/03/11 13:34:53 字体:

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管高评委〔2015〕1号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规定,定于2015年7月至9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高评委不接受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的会计人员委托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持有2012年至2014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下同)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6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职称后,获得本科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同时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5.取得其他中级职称(除会计师和相关中级职称外,下同)满10年,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6.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7.获得专科学历满1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

8.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其他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外语条件。

取得2000年以后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合格证书或成绩(60分以上),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获得博士学位。

3.近3年内(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下同)参加TOEFL iBT考试,成绩达到100分以上,或参加IELTS考试,成绩达到7分以上。

4.近3年内参加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取得高级(A级)合格证书。

5.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盖章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低于20年的工作证明,下同)。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者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2.获得博士学位。

3.获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专以上学历。

4.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2003年以前为初级程序员)以上级别的资格证书。

5.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上述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申报人的年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时间计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1993年5月25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请于7月1日至10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上传申报论文的电子文档(统一为1个“*.doc”格式文档)并同时将该论文电子文档发送至gkps2012@sina.com,电子邮件主题与附件名称格式均为“报名序号+姓名+申报论文标题”,两份电子文档须与现场审核时提交的论文一致。论文一经提交不可修改。

(二)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用A4纸单面打印3份申报表(样表无效)。申报表经申报人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底色不限),并在申报表第八栏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单位、本单位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分别在申报表第九、十、十一栏加盖公章,并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贴照片处和申请表右侧加盖骑缝章。如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一级主管单位,第十、十一栏可分别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和该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三)申报人请于7月22日至24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或13时至16时30分)携带申报材料到北京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楼一层东侧101室参加现场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委托他人参加现场审核的,受托人须同时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高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安排申报人员在9月中下旬进行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

(二)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申报表原件3份(三个公章、两个骑缝章齐全)。

2.申报论文1篇(如论文已经发表,须同时提供其公开发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3.申报表中“主要获奖情况”、“主要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与业务工作相关,担任现职称且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并按顺序装订整齐。集体荣誉可提供证书照片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材料2、3中公开发表资料为期刊、著作的,其复印件须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

4.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上述材料2、3、4中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5.除申报表所贴照片外,另附近期同底版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背面写清姓名,为避免丢失或污损,建议装入小塑料袋)。

(三)材料装订要求。

评审材料每人两袋,将以上5项材料按顺序分别装入两个牛皮纸材料袋中,其中材料1、2、3装入第一袋,材料4、5装入第二袋。封面分别粘贴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申报材料目录表(一)”和“申报材料目录表(二)”,并如实填写。

(四)论文要求。

1.论文应为申报人独立撰写(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申报论文),不存在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否则取消申报人答辩资格。

2.论文应为工作研究类论文,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可以是在有关报刊上发表过的,可以是基于申报人独立发表过的文章进行适当修改的(按已发表文章填写申报表,并在论文封面和申报表备注栏说明),也可以是为申报职称专门撰写。

3.论文应紧密结合申报人担任现职称以来所从事的会计管理工作及专业特点,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论文应避免题目过大,或泛泛而谈。

4.下列材料不得作为申报论文:宣传报道稿件、会议发言稿、会议简报、资料介绍、考察报告、项目报告、教材、毕业论文、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经济技术类报告、译文、工作计划、章程、办法以及事务性、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方案等。

5.编写要求。

(1)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方式,并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出处、页码、日期。

(2)论文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申报论文须用A4纸单面打印、装订,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

(4)论文摘要字数要在200字至300字之间,正文字数在3000字至5000字左右。

6.编写格式。

(1)封面(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课题的专业方向。如论文已经发表,应在封面题目正下方括号注明论文发表的杂志、期刊或专著的名称、期次(或日期)、页码,更换标题的应同时注明原标题)

(2)目录

(3)摘要

(4)绪论(说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5)论文主体

(6)结论及建议

(7)参考文献目录

(8)封底(可用A4白纸)

国管局高评委
2015年3月4日

(咨询电话:010-63096439,010-8839305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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