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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公告

来源: 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 编辑: 2016/09/28 08:38:21 字体:

内容摘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评人员范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通过高级会计师全国统考并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和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2016年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当年不参评,成绩有效期往后顺延一年。

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公告

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6〕40号)要求,今年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将于10月下旬-11月上旬之间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参评人员范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通过高级会计师全国统考并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和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2016年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当年不参评,成绩有效期往后顺延一年。

二、申报人员应从“河南职称网”下载个人版申报软件,填报有关信息,并从中产生出“资格审查表”、“评审简表”和个人信息上报盘。

三、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持资格审查表、毕业证、中级专业资格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原件到省职改办(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正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持资格审查表、毕业证、高级会计师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原件到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

四、凭省职改办审查通过的“资格审查表”在9月28日-10月15日期间,到郑州市丰产路99号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0371-65808470)申报有关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五、应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的《资格审查表》(A3纸)一式三份。

(二)《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或B5)一式三份(必须是标准文本格式,单页格式不予接受)。

(三)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评审简表》(A3)一式45份。

(四)有关证书原件和其他附件各一份。特别强调的是:申报人员要提供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五)个人信息上报盘。

(六)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上交,一份单位留存。

(七)最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八)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件和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任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九)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十)按要求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提交网上(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会计之家)打印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查询表。

*以上证书、证明、附件等所有申报材料,均应提供以申报人名字命名的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电子文档名字格式“汉字姓名+正高(或副高)”。

六、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所有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人员,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评处理)。答辩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七、各参评人员应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联系电话填入评审简表和评审表的相应栏中,以便于工作人员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和您联系。

八、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尽量将参评人员的材料集中申报。

九、特别提醒:个人资料袋一定要结实、耐用、带拉锁,以防重要资料丢失,影响评审工作。

联 系 人:张睿

咨询电话:0371-65808071

附件:

1.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6〕17号)

2.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6〕16号)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6年9月27日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考评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本科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7年。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第十条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发表1篇论文。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期间的;

(四)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县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著作是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论文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手册和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第十八条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合格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集团)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9月6日印发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6〕1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本科院校或三级医院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二)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业绩突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确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后所取得。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申报人对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职改办〔2012〕3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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