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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附案例+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11/03 11:33:41  字体:

目前属于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时代,不管是什么样的公司,都是从创业期开始做的,每个老板在创业期间都是非常的辛苦,当然每个人目标都是不一样,但大多数的那个目标就是把自己的一个创业型公司做到上市。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附案例+解析!

以下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且上市公司控股比例最低为30%。(国税函2009年第461号)

对在境内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职工的股权激励,可以在个人获得激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新三板和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执行。(财税2016年第101号)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财税2018年第164号)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所得按上述公式计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1.股票期权所得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除了可以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外),不征税;

行权时,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市场价减去行权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前转让的,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行权后转让的,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净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

持股期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予时,属于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以市场价减去买入价为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转让期权的,以股权激励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净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

行权时,不再征税。

【案例】某上市公司20×5年1月对本公司120名在职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在职职工每人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本批股票期权于20×6年1月行权,行权日股票公允价为45元/股(没有离职的情形)。

【案例解析】

(1)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计入成本费用的股票期权工资=10×120×1000/10000=120(万元)。

(3)对股权激励计划支付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股票期权工资=(45-10)×120×1000/10000=420(万元)。

2.股权增值权所得

授予时,不征税;

行权时,以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案例】税务机关在检查新三板挂牌的甲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甲公司自2018年6月开始对本单位技术人员实行股票(权)期权激励计划。其中,技术总监张某的期权行权条件是:2018年6月1日起到2020年6月1日,在甲公司任职2年、在中国境内任职不低于1年期满后,可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入公司的股票10万股,购买股票当日公平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价由甲公司补足。2020年6月10日,张某行权购入公司股票60 000股,上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1元/股。甲公司也兑现了承诺。当月张某还取得工资收入6 000元,季度奖励3 000元。

2020年9月10日,张某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再次行权购入公司股票40 000股,甲公司也兑现了承诺。

要求:张某2020年9月股票期权所得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不属于沪深上市公司,不得执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由于股权激励自授予日起不满3年,所以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合并纳税。

2020年6月,第一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11-1)×60 000=600 000(元);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600 000×30%-52 920=127 080(元);

2020年9月,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11-1)×40 000=400 000(元);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600 000+ 400 000)×45%-181 920-127 080=141 000(元)。

3.限制性股票所得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数量-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数量/总数量)

【案例】A公司为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2019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按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王某20 000股限制性股票,王某支付了100 000元。201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这20 000股股票登记在王某的股票账户名下。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

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禁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为2021年1月1日,解禁33%,第二批为2021年12月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22年12月31日,解禁最后的34%。

2021年1月1日,经考核符合解禁条件,公司对王经理6 6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元/股。2021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条件后,又解禁6 600股,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19元/股。2022年12月3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公司注销其剩余的6 800股未解禁股票,返还其购股款34 000元。

要求:(1)分别计算每次解禁时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假设第三次解禁符合条件,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2元/股,则第三次解禁时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禁日。

(1)第一次解禁:应纳税所得额=(15+25)÷2×6 600- 100 000×6 600/20 000=99 000(元);应纳税额=99 000 ×10%-2 520=7 380(元)

第二次解禁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19)÷2×6 600-100 000×6 600/20 000+99 000=178 200(元);

应纳税额=178 200×20%-16 920-7380=11 340(元)

第三次解禁:由于考核不符合条件,公司全部注销后返还购股款,被激励对象实际没有取得所得,不产生纳税义务。

(2)由于第三次解禁与前两次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单独计税。

第三次解禁应纳税所得额=(15+22)÷2×6 800-100 000 ×6 800/20 000=91 800(元);

应纳税额=91800×10%-2520=6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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