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82 苹果版本:8.6.82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一个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12 10:43:54  字体:

案例:

假设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福利费为16万元,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福利费准予扣除数是多少?纳税调整是否变化,如何变化?

一个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分析:

准予以扣除福利费金额100万×14%=14万

不予扣除调增金额16万—14万元=2万元

职工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