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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干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8/07 10:46:39  字体:

现在房地产企业大火,很多人都想入行,去分一杯羹,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就给大家讲解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吧。快来一起看下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等级资质条件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颁布: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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