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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给大家讲讲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些事儿~很多宝子在房产相关事务中,总会被这两个税搞得晕头转向,别担心,看完这篇问答,说不定就能豁然开朗啦!
企业出租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出租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温馨提示
如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小微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六)六等1.5元。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
首次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需要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点击【添加税种】卡片,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税源采集】或者点击【填表式申报】,在页面左侧选择相应的税源明细表。
(2)
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跳转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自动带出已有土地、房屋信息点击【新增税源】,在“房产税税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土地或房产产权证号等基本信息。
(3)
若纳税人存在房产出租,在税源采集页面【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据实录入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录入出租面积,申报租金收入,申报期起止,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填写土地等级时,应当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应税土地等级,再进行填报。
(4)
若纳税人存在减免信息,在录入基本信息界面,自行选择减税性质,录入减免面积,减免起止时间,月减免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无须填写,且不可修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新增税源采集。
(5)
申报缴纳。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申报界面,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所有税种信息,纳税人可以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也可点击右上角【填表式申报】,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确认数据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如果申报数据有错,请先修改税源,再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
(1)进入税源变更功能
点击【基本信息】,进入基本信息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
(2)变更房产税计征方式
若纳税人发生房屋用途改变,涉及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方式的添加或转换。可点击【基本信息】,进入基本信息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先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从价信息,再维护相应的从租信息。生效日期为“变更时间”次月,如纳税人在4月自用房产转为出租,则变更时间应选择:2025年3月,此时为2025年4月起生效。变更完成后系统会生成一条以4月开始的新的税源信息,可以在新属期的税源信息上填写相应的从租计征信息。此时即可实现1-3月从价、4月开始加入从租计征的需求。
注意:往期已申报信息不可更改,如有更改需求请联系所属税务机关。
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跨区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特定主体登录】,特定主体类型选择【跨区域税源登记纳税人】,登录后选择跨区域税源信息点击【进入】,通过顶部菜单栏【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电子税务局为什么无法删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
●已采集税源
信息列表中提供查看、修改和删除功能,未申报的税源可以进行查看、修改和删除操作;
●已申报的税源
不能进行删除,只能进行修改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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