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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承载着助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功能和人民群众对“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期待。
今天,让我们通过问答的形式,来一起了解一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吧!
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也应当进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
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中有一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就全部应税污染物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答:城乡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无论是否达标排放,都需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要求,对当月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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