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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的相关账务处理

2015-02-02 14: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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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让别的公司或者工厂加工时,将加工中实际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运费以及各项税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贷记委托加工物资。

注意:

(1)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

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2)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

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将来是可以用来抵扣的,所以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纳的增值税不能拿来抵扣,所以需要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作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后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那么消费税需要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第二种情况是收回后连续加工为应税消费品再出售。这种情况下消费税是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的,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等到加工完毕最终销售的时候,我们得出的应交税费的贷方金额减去先前计入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金额,其差额就是我们真正要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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